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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20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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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7]146号文件规定,此文第一条已失效。   

    二、企业改制后交由财政部门托管的房地产的征税规定根据企业改制有关规定,企业将部分土地、房产实行资产剥离,交由财政部门托管。尽管产权形式发生了变化,但这部分土地和房产的实际使用人仍为该企业。根据“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和“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9]140号)的规定,应以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企业主管部门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对既有财政拨款,又有管理费和其他收入,具有事业、企业两种性质的企业主管部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按照不同的收入来源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即按财政拨款占全部收入的比例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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