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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职工买断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73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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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鄂州市服装总厂安置职工买断费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请示》(鄂州地税发[2003]24号)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企业在改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工安置买断费,属于“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1]9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鄂州市服装总厂2000年度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并入当期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其2001年度发生的安置职工买断费,应按照省地方税务局鄂地税发[2002]20导文件的规定,从实际发生此项支出的年度起,在以后3-5年内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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