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其他税收法规 - 正文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车辆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鄂地税发[2004]19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4-11-15
【打印】【关闭】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运车辆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3]17号)下发后,各地要求对货运挂靠车辆税收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货运挂靠(包括以承包、承租等其他方式挂靠的)车辆有关税收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个人拥有的车辆(包括购买,承包、租赁等其他方式取得所拥有的,下同)挂靠货物运输企业从事货物运输业务,且以被挂靠货物运输企业名义对外经营,由货物运输企业承担相关税收的法律责任,挂靠车辆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货物运输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利益分配以货物运输企业的利润为基础的,以被挂靠货物运输企业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按以下要求进行税收征管:

  一、利用拥有的车辆以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个人,无论车籍如何,均应向本人户籍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及有关税费。

  二、户籍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对本辖区内货运车辆挂靠外地的情况开展一次清理,凡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应在规定时间的补办手续,并缴纳应缴税(费)款,凡经催交无效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户籍地主管地税机关对挂靠的货运车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代开票时按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上注明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按6.6%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劳务,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征收税款后,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为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货运挂靠车辆的税收管理,对其应纳税额按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科学准确地核定,要根据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核定税额。特别是毗邻地区、城市周边在货运车辆税收核定上要保持协调性和一致性,使核定的税额趋于合理。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挂靠在外地的货运车辆的源泉控管,及时掌握货运车辆挂靠情况,并向挂靠地地税机关提供有关信息。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必要时应共同做好货运挂靠车辆的协查工作,以切实加强货运挂靠车辆的税收征收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车籍货运业税收管理。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