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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6]15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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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产损失证据的审核

  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应着重审核外部证据所证明的财产损失是否与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相一致,证据是否真实有效;经济鉴证证明必须有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原件,审核出具单位的合法性,附送凭证的完整性,核实金额的准确性等;企业内部证据必须是本单位和当事人签字盖章证明的原件。

  对中介机构提供了虚假的鉴证证明或1年内出具3次以上错误的鉴证证明的,税务部门应告之其行业主管部门。

  二、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原则上由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对一次申请所得税前扣除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财产损失须由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市州税务机关在批准的同时报省局备案。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不论金额大小,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该级政府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  

  三、财产损失审批时间

  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必须对纳税人的财产损失申请资料进行核对,资料齐全并填列符合要求的,即予受理。对报送资料不全、填列不合要求,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及正确的填列方法,要求修改重报,对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项目,应当场告知纳税人自行申报扣除。 

  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对不由本级负责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受理申请之日的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移送相关资料。

  四、财产损失审批资料报送时间及要求

  企业需审批税前财产损失的,应真实填写《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参考表样附后),并附按规定应上报的各种财产损失证据,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上报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需提供现场取证资料的,可由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在证据保留期间取得现场鉴定材料,于申报审批时一并报送。

  根据《办法》第九条“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资料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符合性审查”的要求,财产损失各项目应提供的财产损失证据,凡《办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一律按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应根据各财产损失项目核实的具体要求确定,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处理损失的文件依据,财产损失确定的项目原账面金额、扣除赔偿及残值价值金额,申请税前扣除金额,核实实际情况的调查报告等。  

  五、股权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的规定,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财产损失审批登记台账

  各级负责财产损失审批的税务机关都应将财产损失审批情况真实、全面、及时地进行登记,并建立《财产损失审批登记台账》。对已申报扣除在以后年度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的财产损失,也应做出详细登记,完整反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

  七、责任考核与过错追究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工作应纳入地方税收执法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工作责任制考核,因承办人责任发生的审批或核实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附件: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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