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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1]27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1-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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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明确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一、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不沦价值大小,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二、奶的税率确定

  对我市企业销售的在鲜奶中添加锌、钙、巧克力等营养物质的鲜奶衍生产品,凡蛋白质含量≥2.9%的,均按鲜奶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

  从外地购进的上述货物,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

  三、价外费用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代其他部门收取的各种款项,如销售汽车时代车辆管理部门收取的牌照费,比照《细则》第十二条中代垫运费的原则确定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四、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大国税发[2000]114号文件对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已做明确规定(控收入比例公式计算),但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比较特殊,其主要原材料为国外客户提供,国内购进的辅助材料很少,若按公式计算,则会造成企业多转出内销货物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配比不合理,因此对服装行业来料加工业务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来料加工免税收入/全部销售收入×(全部进项税额-国内采购面料用于非来料加工业部分的进项税额)

  其他行业有类似问题的报市局批准后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饲料产品免税审批手续

  根据财税[2001]121号
文件有关规定,对免税饲料审批及品种检测程序做以下调整:

  1.对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免税饲料品种的,凭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检测证明经市局审核批准后,到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饲料免税审批手续。

  2.对新成立的免税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单一饲料及原免税饲料生产企业新增单一饲料品种的,由承检部门进行检测后不再进行年检。

  3.各基层局在年度终了后一季度内上报所辖饲料生产企业免税品种名单(表格另行印发),市局根据免税品种名单随机确定需年检的品种,由各基层局办理年检及免税审批手续。

  4.经销单位销售免税饲料凭上道环节《减免增值税核准通知书》或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免税证明(复印件)免税。

  六、工商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确定

  对工、商业兼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在每年1月底前按照上年实际情况确定当年的征收率,工业收入占全年收入50%以上的,按6%征收率征税,商业收入占全年收入50%以上的,按4%征收率征税。

  七、药房销售药品征税问题

  对药房销售的所有药品及其他货物,无论是否提供医疗服务,其药品及其他货物的销售收入应一律征收增值税。

  八、废旧物资经营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78号
)文件中所说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是指由工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但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九、自来水按简易办法征税问题

  大税政一字[1994]12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来水可按简易办法,亦可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三年内不得变更。

  对此条规定按总局意见调整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自来水,由主管税务机关决定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或按简易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

  十、废渣比例的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
)文件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该文所述30%我市统一按投料重量比掌握。

  十一、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比例计算

  按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比例达到一定标准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里所说的残疾人员人数和生产人员总数按全年平均计算,生产人员总数包括在职职工和临时用工。

  对安置比例达不到标准的福利企业,不应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年度内未征或已退的税款在年底予以补征。

  十二、啤酒产品的计税价格如何确定

  财税字[2001]84号
文件中的“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实际操作中应按下列原则掌握:对于出厂价格中既包含酒的价值又包含包装物价值的精制酒,按含包装物的出厂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对于出厂价格仅包含酒的价值的简装酒,其耗用的包装物不进行分摊,按不含包装物的出厂价格确定计税价格。

  十三、啤酒产品新品种如何确定单位税额

  对啤酒产品新品种在生产销售当年暂按220元/吨征收消费税,年底按当年月平均价格进行汇算,平均价格超过3000元/吨的,按30元/吨补征消费税。

  十四、白酒产品计量单位的换算

  由于白酒生产企业在核算中使用容量单位进行计量,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84号)文件中规定的计税单位是质量单位,纳税人在计算税金时必须进行单位换算。为便于消费税征管和企业核算,我市统一用不同度数白酒产品的平均换算率进行单位换算,平均换算率为每500g=539ml.

  十五、本文执行时间

  本文第三、四、八、十二、十三、十四条自2001年起执行,其他条款执行时间为2002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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