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增值税 - 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36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8-6
【打印】【关闭】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适用税率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290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关于鲜牛奶注释的规定,鉴于特浓鲜牛奶、高钙特浓鲜牛奶只是在鲜牛奶生产过程中添加香精、无水奶油或在上述两种原料中再添加乳钙,虽鲜牛奶成份发生改变,但鲜牛奶的性质未发生改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意见,即对上述两产品仍按农产品中的鲜牛奶征收增值税,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此复。

  二OO三年八月六日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