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6]36号
浙江省财政厅  2006-12-11
【打印】【关闭】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