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事业单位改制契税政策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国有事业单位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对于改建前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征收契税;对改建前后投资主体没有变化,新设公司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