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契 税 -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5]1号
天津市财政局  2005-4-29
【打印】【关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本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3月29日起,对被拆迁居民拆迁后重新购置住房,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凡在2005年3月29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负责解答。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