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各类公有制单位集资建房、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行为的,一律按规定对公有制单位征收契税。
二、公有制单位职工享受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优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一)公有制单位出售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
(二)购房者为本单位职工;
(三)公有制单位职工第一次购买住房,对退出原住房,换购本单位住房的视同第一次购买住房;
(四)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三、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规定的,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按照此规定征收契税。
四、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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