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成国土[1998]34号《关于请示明确代征契税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经研究并请示省地方税务局,现作如下答复。今后,若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的计税依据问题、契税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成交价格。实施细则第九条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因此,土地出让缴纳契税的依据应为市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与受让人取得土地的交易价款的总和。纳税人即土地受让人应纳契税=(土地出让金总额+土地交易价款总额)×4%。若土地交易价低于成都市的基准地价,则按基准地价计税。
二、关于划拨土地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若是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出让金,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仍然是出让方。承受方是否代出让方履行纳税义务、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由双方协商自定。
三、关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契税征收问题。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联合建房应视作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应照章征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应征契税税额=(土地作价额+土地出让金)×4%。
四、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再转让如何征收契税问题。为避免重复征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时,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变更在先,则在土地使用权证变更时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契税、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存量房屋产权转移或变更时,由于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在先,由房管部门征收契税,国土部门在收取土地收益或补办出让手续作土地使用权变更时,不再征收契税。
五、关于92年以前的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免征契税问题。对92年10月28日以前的划拨土地建房,现补办出让手续,应照章缴纳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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