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工作,使契税做到应收尽收,除《契税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外,我们根据财政部有关契税的规定,对个人购买商品房公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等征收契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整理,现通知如下:
一、个人购买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照章 征收契税。
二、房地产公司以及其他房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预收售房款方式“集资”建商品房,其房屋产权为出资者个人所有的,照章 征收契税。“集资”建商品房的计税价格,可按所购房屋的实际造价计征,税率为6%。
三、商品房出售,买卖双方签有交易合同(契约,下同)的,可按合同中的实际成交额计征;没有签定合同的商品房买卖,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所开具的《房地产经营统一发票》,在交付使用时与买主签定的《房屋验收交接记录表》、《购房证明书》以及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其他房产转移凭据均可视为房产转移契约,计征契税。考虑到目前商品房销售出现的暂时困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励个人购买商品房,经县以上契税征收部门审批,可以给予不超过应征税额10%的减税照顾。
四、行政、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其房屋产权属于出资者个人所有,并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可以每户免征契税一次。
五、全民、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正式城镇户口的职工,按规定符合标准价房条件的,在规定的住房标准面积以内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可免征契税,此项免税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六、对银行开展有奖储蓄等奖给中奖者房屋,产权属无偿转移,应比照赠与行为征收契税,税率为6%。
七、对以房屋抵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视同房屋买卖,按规定征收契税;以房产作投资、作股转让,凡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和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均视同房屋买卖,由承受方按买契税率缴纳契税。
八、外国企业、外国人、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承受房屋所有权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外国企业、外国人购买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一定时期内取得房屋所有权,应照章 征收契税,税率按6%执行。
九、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其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可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一定要认真主动做好契税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把应征契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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