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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
穗地税发[1999]8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9-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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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

  你局《关于广告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税一发字[1999]2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44号)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因此,广告公司、传媒单位和客户所签订的广告合同,应按合同记载的总资金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计算帖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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