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印花税 - 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统计房产税和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485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8-11-2
【打印】【关闭】

 各分局:

  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复函河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银行系统地方税征收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88]294号)件略称:

  一、银行系统的抵押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因银行贷款到期无法归还,将抵押的房地产过户给银行以抵偿还贷款的,这些房地产已属银行的财产,应由银行缴纳房产税。

  二、银行系统的“资金帐簿”贴花问题。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上级银行拨入的“营运资金”和银行新增固定资产,均属“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二个会计科目核算的范畴,应照章 计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