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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行[1997]28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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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最近,各基层局先后向市局反映了函待解决的印花税税政问题。为便于稽查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准确地掌握政策,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O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缴纳印花税问题。O五单位鞍钢业务代办处与鞍钢签订的购销合同,属于与军队系统外各单位发生经济往来所书立的凭证。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1102工厂缴纳印花税问题该厂生产的军事训练器材(含单杠、双杠、本马)属于军品范畴。因此,对军队系统内的供应与销售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但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以外单位的军事训练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贴花完税。

  三、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进行资产评估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精神,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据此,在计征印花税时,如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征收印花税。

  四、省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该公司是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公司。其经营的化肥等商品,有较强的政策性和计划性,受国家宏观调控。其化肥购销计划均以省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年度化肥生产和收购计划为依据,它不具备经济合同的性质。因此,对于此类年度化肥购销计划不应贴花。

  五、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辽地税[1994]7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到1993年底前。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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