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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传媒单位的广告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8]4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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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接部分地方来函询问,我省各家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报刊、杂志的广告认刊书、电视台的广告播放委托书等是一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印花税条例规定计算计算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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