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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
桂税发[199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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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市、县、防城港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文中第一、二条 规定中的几个问题明确如下:

  1、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凡具有经济合同性质、明确双方供需关系,并据以供货和结算的,应按规定贴花。凭证具体的划分,由市、县税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查核定。

  2、收购部门包括商业、供销社、外贸、医药、粮食、林业、水产以及国家允许直接向农民收购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国营工业企业。对这些单位只就收购农副产品与农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合同给予免贴印花。

  3、我区各地的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生产的品种不同,对农副产品划分问题,由市县税务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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