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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
闽税政三[1991]36号
福建省税务局  199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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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区税务分局,各市、县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征所: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1]118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订货会所签合同印花税缴纳地点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情况,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性商品物资订货会(包括展销会、交易会)和地方主办的各种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合同应当缴纳的印花税,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即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二、对此类合同的贴花完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要互相沟通信息,加强监督检查,并相应建立必要的纳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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