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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89]粤税三字第89号
广东省税务局  198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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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现将印花税两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贴花问题。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局,考虑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出售房产是经国家批准作为商品经营的,因此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管部门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贴花;其他房屋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贴花。在房改中,职工与单位订立的住房买卖合同以及与银行订立的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均应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帐簿贴花问题。企业办的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培训中心、研究所等)的帐簿贴花,可比照其他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即:无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帐簿,不贴印花;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主管企业拨信部分经费的,只对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其他定额贴花;凡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已贴花的资金额反映在主管企业资金帐上的,主管企业在贴花时可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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