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一个月内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可合计作为一次收入,按12个月分解后确定适用税率和相应的速算扣除数并据此全额计算纳税。
二、不同月份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各项年度奖金,每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
三、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附件:具体计算实例
实例一
某纳税人2005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当月工资、薪金35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36000÷12=3000(元)
第二步:300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步:36000×15%-125=527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3500-1200)×15%-125=220(元)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275+220=5495(元) 实例二
某纳税人2005年1月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20000元,当月工资、薪金1000元,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第一步:[20000-(1200-1000)]÷12=1650(元)
第二步:1650元适用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第三步:[20000-(1200-1000)]×10%-25=1955(元)
二、当月工资、薪金计税方法
当月工资、薪金未达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无需纳税。
三、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955+0=19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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