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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89]税二[12]字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198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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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88]税二[15]字第91号文已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25、28、30号三个文件转发,现结合我区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依照执行。

  1、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根据《条 例》规定,印花税仅对《条 例》列举的凭证征收。代购代销合同不属于《条 例》列举的应税凭证,故不应对其贴花。

  2、关于从事商事、产权转移等行为,不书立、领受凭证是否征税问题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条 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凡不书立、领受有关应税凭证的,均视为没有发生纳税义务,不能征收印花税。

  3、关于合同书立地的确定问题合同书立地亦指合同签订地。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 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方签字盖章 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4、关于已贴花合同中途转让是否重新贴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只要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对合同进行转让,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对已贴花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转让,若合同所载金额不变,仅是当事人变动,对合同受让人可不重新贴花。

  5、关于印花税的起征点问题根据《条 例》第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款不是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款在一角以上(含一角)的全额计征印花税。

  6、关于银行同业拆借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是指各专业银行之间、各专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含其授权单位)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单位发给《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如持证的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各级保险公司等)之间以及同一专业银行系统内不同地区银行之间为了互借金融周转资金而签订的借款合同。超出这一范围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给予免税。

  7、对短期借款合同能否降低税率?

  不论是长期借款合同,还是短期借款合同,均应按统一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印花税。

  8、关于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问题对纳税人自有流动的确定问题,应根据纳税人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企业税后留利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自有流动资金。

  集体企业(包括二轻企业、城镇街道企业、乡镇企业供销社以及其他集体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上级主管部门拨入、享受减免税、税后分配补充、职工入股、社会集资、联营投入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自有流动资金。

  私营企业、个体户的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自行投资、税后积累以及其他来源形成的自有流动资金等。

  9、关于产品出口合同是否贴花问题产品出口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10、关于财产租赁合同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的解释问题《条 例》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应纳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这是指当一份合同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含一角)不足一元时,按一元贴花;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11、关于书面遗嘱是否贴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书面遗嘱有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两种形式。书面遗嘱是立嘱人(即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的法律凭据之一,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l2、关于国营企业之间在转移固定资产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应否贴花问题应该贴花,l3、关于对无效经济合同应否贴花问题根据合同法规规定,无效经济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书立无效经济合同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所以,凡书立《条 例》列举的经济合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经济合同的尚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可不再补贴印花,也不按未贴花或少贴花的处罚规定处理;已贴花的,概不退税。

  14、关于《条 例》列举的应税合同是否包括个人之间签订的同类合同问题《条 例》列举的应税合同,包括个人之间签订的同类合同。

  15、关于对重用印花税票者是否可以先补税后罚款问题对重用印花税票者,可先依照《征管条 例》的规定补征所偷漏的印花税,然后再按规定酌情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16、关于补领、换领权利许可证照是否应对新领的证照贴花问题应于补领、换领时,对新领的证照贴花。

  17、关于土地使用证范围问题目前土地使用证的贴花范围,暂限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它土地使用证书暂不贴花。

  18、关于个体户的进销货簿应否贴花问题个体户的进销货簿属于营业帐簿,应按规定贴花。

  19、关于应税凭证的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折合成人民币时,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还是卖出价折合问题应按买入价折合计算人民币金额。

  20、关于副本视同正本使用贴花的问题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这第025号文《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12点规定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已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代替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据此,我区各地在未接到此通知前,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营业执照副本已根据印花税施行细则规定另行贴了花的,经请示国家税务局,作特殊情况处理,按区财政厅(87)财计(4)字第l9号文规定用自收税款给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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