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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赣地税发[1995]21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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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市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省局对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统一明确。为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从事客、货运输在票价外向对方收取的燃料差价补贴、保险费等、应并人计税营业领,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汁征营业税。

  二、汽车站为其他运输企业代售车票等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运输企业支付给汽车站的手续费不能从其运输计税营业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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