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有关方面反映,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明确后,从事体育活动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娱乐业税目统一执行20%的税率,其征税范围为文件列举的项目。市地税局下发的《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娱乐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地税一[1998]25号)停止执行。
二、纳税人经营网球、乒乓球、羽毛球、壁球、游泳、滑(溜冰)、滑道、滑草、钓鱼、健身等体育活动的业务,应按“文化体育业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2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对原执行不一致的,从文到之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