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7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批复》中所称“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行为”,特指以转让人工用材林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主要目的,并连同土地附着物一并转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