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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20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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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省内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明确如下:

    河北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省工程(包括送变电工程),凡承包的一项工程跨设区市的,回企业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凡承包的一项工程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的,其纳税地点由该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凡承包的一项工程未跨设区市、县(市、区)的,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政策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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