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根据全省地税系统流转税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现将营业税、资源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业中安装工程计税营业额不记设备问题。
设备:是指不需经过任何加工,具有生产制造、检测、医疗、储运、扩能、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成品机器产品。具体安装工程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名单由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关于大型水电工程跨市(州)、县(市、区)建设,其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的征管问题。
整个工程建安营业税和用料资源税,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征税。如有争议,由跨市(州)、县(市、区)政府或地方税务机关协商办理,协商解决不了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确定。
三、关于无资质建筑施工队借有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有关手续及日常事务等)进行房地产建筑或开发,并将建筑或开发的房产留一部分分给建筑队相关人员(房产证由资质建筑企业或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为其办理)是否征税问题。
上述行为属于房地产建筑或开发行为,应当依法征收建安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 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川地税发[2007]75号
五、关于联合办学征税问题联合办学指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负责发放学历证明,由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提供教学管理,场所和负责生源,其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分成。对有教育资质的学、院校在批准收费标准内的收费,不征收营业税;对不具备相应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取得的分成收入,应当按照“文化体育业——其他文化业”税目征税。
六、 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川地税发[2007]75号
七、关于体育俱乐部取得的运动员转会、租出的收入征税问题。
八、关于对网吧收入按照何种税率计征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包括电信部门和文化教育部门)和个人开办“网吧”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娱乐业”税目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收取的“维修基金”应并入收入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对金融企业2000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审批问题。
对金融企业每年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额仍由各市、州地税局及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严格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十一、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征税,若要征税是按股权转让协议价格还是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征税问题。
股权转让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前的应当征税;征税时按照实际取得的收入额(包括分次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十二、关于对发生在2003年1月1日后的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第16号)第三项“关于营业额问题”第(二十)条政策的执行时间问题。
此政策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发生的应税行为仍按原政策执行。
十四、关于各类协会等在培训过程中,代收出国考察费高于支付给外事和旅游部门的费用,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随主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按主业适用的税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