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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4]7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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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提出的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经全省营业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减免税营业税问题

      (一)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从2003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营业税。

  (二)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减免税款实行先征后退,由市、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

  (三)黑地税发[2002]10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款中有关营业税减免的规定废止。

  二、物业公司向客户收取取暖费征税问题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的同时,又向客户提供供热服务并收取取暖费,其取暖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农民承包的耕种土地被征用取得的补偿费征税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村委会行使管理权,用地单位使用农村土地时,由村委会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村委会从用地单位取得的补偿费部分或全部补偿给承包土地的农民,村委会从用地单位取得的补偿费属土地出让收入不征营业税;村委会收回农民土地使用权给予农民的补偿,不征收营业税四、输变电工程的设备认定问题输变电工程的设备认定,参照对农村电网改造设备的界定范围执行。

  五、关于殡葬服务收入征免税范围界定问题随着殡葬事业的改革,殡葬服务的项目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对殡葬服务期间殡仪场所为参加葬礼人员提供的餐饮、旅店收入、停车场收入以及娱乐用品的租赁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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