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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抵扣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
甬地税二[2005]17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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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交通运输企业营业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请示》(慈地税税[2005]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局的《货票》、《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单》;中铁行包快递公司的《包裹票》在总局未作规定前作为货物运输企业的合法有效凭证,在计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时可以抵扣。

  2、航空票务公司的《货运代单》不能抵扣,《铁路延伸服务货运专用发票》已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宁波市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专用发票》是代理服务业的专用发票之一,不得作为计算“交通运输业”营业额的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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