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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汽车美容征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发[1996]45号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199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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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方税务分局、直属分局糖厂征收所:

  近接一些分局反映,近年来,许多地方兴办汽车美容中心、检测保养中心,专门从事汽车保洁、清洗、保养等汽车美容的业务,主要为汽车用户提供泡沫洗车、车内部吸尘、抛光打蜡、蒸气清洗发动机、真皮起渍光洁、冷气风口除臭、轮胎光洁保养、丝绒护理、冷气检测、胡四轮平衡……及更换机油、更换机油格、更换刹车皮、补充电池液、补充雪种等等服务,另外,一些原已从事汽车修理修配的汽车维修中心、汽车修理厂,也增加汽车美容等经营项目,对这些汽车美容中心、检测保养中心、汽车修配厂从事汽车美容业务如何征税问题要求予以明确。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以及参考《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二条的关于“机动车辆租赁、清洗和保管”属“道路运输服务业”的规定的解释,我局经研究,在省局未作统一规定前,在我市暂就汽车美容的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汽车美容中心、检测保养中心、汽车修理修配中心等为汽车用户提供更换机油、更换机油格、更换刹车皮、补充电池液、补充雪种等属于货物销售,不属营业税征税范围。从事清洗、打蜡、抛光、车内吸尘以及对汽车进行全套清洁保养等等汽车美容服务的,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服务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汽车美容中心、检测保养中心在为汽车用户提供打蜡、清洗等汽车美容保养项目服务同时,又提供更换机油、更换机油格、更换刹车皮、补充电池液、补充雪种等服务,并统一按一个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的,应视为汽车美容中心、检测保养中心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对其收取的汽车美容服务费全额按“服务业”税目5%税率征收营业税。如这些汽车美容中心、汽车检测保养中心为汽车用户提供的更换机油、更换机油格、更换刹车皮、补充电池液、雪种等是另行计价收费的,则这些项目应属于汽车美容中心等从事兼营销售货物的非应税劳务,应与前述的汽车美容服务的收费分开核算。

  三、对汽车修理厂在从事汽车修理修配的同时,又提供打蜡、清洁保养等汽车美容服务的,且又是分别计价的,应视为汽车修配厂的兼营应征营业税劳务的行为,则其从打蜡、清洗保养等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必须与其从事修理修配、零售汽配件等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分别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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