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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晋城矿务局铁路运输处有关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流发[1999]22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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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晋城矿务局铁路运输处有关收入是否交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市国税流字[1999]第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关于晋城矿务局所属的铁路运输处按规定标准向购货单位收取的煤矿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费和运杂费(以下简称两费),是在为销售本局自产产品和为其他企业(矿务局三产及矿务局以外的企业,下同)提供运输劳务时收取的。对该局销售本局自产产品并同时提供运输劳务所收取的两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属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对该局为其他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同时收取的两费,不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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