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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3]50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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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落实我局与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新的调整规定之前,暂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征税范围问题:

  (一)保险承保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受益人支付赔款后,对其依法从所发生承保事故责任方取得的追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包括“合法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之签有电脑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其监督、管理的电脑彩票投注点”在内的合法彩票机构发行销售合法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对企业合法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货物销售者随货物销售而同时提供对应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属于混合销售业务。对其这部分混合销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凡未与所销售货物对应提供或单独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应就其这部分业务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对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以及因从事土地归集整理业务而向相关单位取得的服务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归入其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款以及直接财政拨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六)除房地产销售业务外,对符合财政或税务部门颁布适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

  (七)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对其他单位取得的“邮政电信单位合作价款支付”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对在经政府旅游主管机关认定的旅游景点内从事的观光运输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网吧”,系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提供电子游艺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对科学文化单位或合法图书馆设立的为规定范围内研究人员或专业工作者提供业务工作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市局认定后,可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凭政府电信主管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凭证(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其取得的凭证列举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凡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均可就其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办法执行。

  1.以融资租赁方式开展业务,并签定合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或协议;

  2.实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融资租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内。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允许退还已征收营业税税款的退还销售款,系指向原付款者本身退还的销售款,不含各种不直接冲减销售收入的奖励性支付。

  (二)纳税人已照章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凡因合法财务制度变化而发生合理调帐处理的,依据合法凭证,对其已纳税收入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

  (三)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对其照章收取保费后再以奖励方式做业务支出处理的,按照财税[2003]16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在计算确定营业额时,其金融商品买入价中不准加计购入环节各种税费,卖出价中不准减计卖出环节各种税费。

  (五)劳务企业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安排劳动者,凡在相应委托合同或协议中,由用工单位明确委托劳务企业代为发放劳动者工资及福利费、代理上交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经用工单位确认签证代为劳动者从事任职行为报销用人单位应予列支业务费用的,对该劳务企业从用工单位统一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减除其实际支付的劳动者工资及福利费、劳动者社会保险和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以及代为报销业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对建筑安装企业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包括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企业自产销售的设备价值。

  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工程价款中包含非自产设备价值的,对其计算征收营业税营业额确定办法,另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八)关于物业管理业务营业额计算办法,应依照京财税[2003]1376号以及市局前发《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等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四、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以相关各方签订的合法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凭证,确定征收营业税。

  无上述合法转让合同或协议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机构(含证券、期货经营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按照现行规定逐期照章缴纳营业税。

  但对于因经营管理需要而愿分期均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可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试行年内各纳税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营业税办法。

  关于年内预缴年终汇算清缴营业税具体办法,市局将另行发文明确。

  业务而向相关单位取得的服务收入,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但对归入其财政专户的土地出让款以及直接财政拨款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六)除房地产销售业务外,对符合财政或税务部门颁布适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预收款,不征收营业税。

  (七)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对其他单位取得的“邮政电信单位合作价款支付”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

  (一)对在经政府旅游主管机关认定的旅游景点内从事的观光运输业务,按照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按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网吧”,系指以电子计算机为依托,提供电子游艺或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场所。

  对科学文化单位或合法图书馆设立的为规定范围内研究人员或专业工作者提供业务工作网上查询检索服务场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市局认定后,可暂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电信单位从事电信业务,凭政府电信主管机关颁发的合法执业凭证(含《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对其取得的凭证列举范围内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凡同时符合以下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均可就其融资租赁业务按照融资租赁业务缴纳营业税办法执行。

  1.以融资租赁方式开展业务,并签定合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或协议;

  2.实行财政部制定颁发的融资租赁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内。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一)允许退还已征收营业税税款的退还销售款,系指向原付款者本身退还的销售款,不含各种不直接冲减销售收入的奖励性支付。

  (二)纳税人已照章缴纳营业税的业务收入,凡因合法财务制度变化而发生合理调帐处理的,依据合法凭证,对其已纳税收入不再重复征收营业税。

  (三)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对其照章收取保费后再以奖励方式做业务支出处理的,按照财税[2003]16号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四)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在计算确定营业额时,其金融商品买入价中不准加计购入环节各种税费,卖出价中不准减计卖出环节各种税费。

  (五)劳务企业接受用工单位委托安排劳动者,凡在相应委托合同或协议中,由用工单位明确委托劳务企业代为发放劳动者工资及福利费、代理上交劳动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及经用工单位确认签证代为劳动者从事任职行为报销用人单位应予列支业务费用的,对该劳务企业从用工单位统一收取的全部价款,以减除其实际支付的劳动者工资及福利费、劳动者社会保险和劳动者住房公积金以及代为报销业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六)对建筑安装企业计算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不包括增值税征税范围内企业自产销售的设备价值。

  建筑安装企业取得工程价款中包含非自产设备价值的,对其计算征收营业税营业额确定办法,另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49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允许在广告代理业务收入额中作减除处理后计算缴纳营业税的广告发布费支出,仅指向具有广告发布权的广告经营者(含媒体、载体)支付的广告发布费。

  (八)关于物业管理业务营业额计算办法,应依照京财税[2003]1376号以及市局前发《关于对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7]38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59号)等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四、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以相关各方签订的合法转让合同或协议为凭证,确定征收营业税。

  无上述合法转让合同或协议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机构(含证券、期货经营企业)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应按照现行规定逐期照章缴纳营业税。

  但对于因经营管理需要而愿分期均衡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可报经主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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