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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地税函[2007]1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7-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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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下发后,部分市、县局要求对文件有关内容予以明确。现将建筑业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一)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转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工程是否实行分包、转包,税务机关可以建设单位和个人作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包括省、市、县,下同)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跨地区工程是指该工程跨越地区,不是指纳税人跨越地区去承包工程。

  2、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视同已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自建自售建筑物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自建自售建筑物,其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营业额=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3%)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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