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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税营业额中减除装卸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琼地税函[2008]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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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浦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港口装卸费抵扣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请示》(浦地税发[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二条已经废止,联运业务营业税政策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 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联运业务应由“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鉴于装卸搬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税目范畴,对于自开票纳税人开展联运业务,发生装卸费用并取得装卸搬运发票的,允许其在计税营业额中据实减除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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