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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2]263号
青岛市国税局  200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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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根据近期实际工作中反映出的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市局制定了《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若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应统一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规定

    一、适用税率问题

       (一)关于挂面的适用税率挂面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关于“人发”的适用税率“人发”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照“废旧物资”的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关于运费抵扣凭证按现行政策规定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货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如运管处等)代开的发票以及货运定额发票不能作为运费抵扣凭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关于进口货物的抵扣时限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只要从海关取得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政策规定的进口完税凭证,即允许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软件产品的应纳税额与其他产品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软件产品超过3%税负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按规定与其他产品(如硬件产品)应分别核算,分别进行纳税申报。对其他产品的留抵税额暂不能抵软件产品按3%税负缴纳税款部分的税额,上述留抵税额可按现行政策规定用其他产品的应纳税额抵扣。

  (四)关于模具进项税额抵扣问题企业生产所用模具凡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五)关于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应严格按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或收购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无法取得普通发票的,凭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除上述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凡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征免规定

      (一)关于企业生产产生的下脚料的征免税问题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凡用于销售或无偿赠送以及用于非应税项目,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凡未发生销售和视同销售行为的(如直接丢弃),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征税问题企业实行“三包”免费为客户提供的配件应按视同销售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天然水、地下水、海水的征免税问题对天然水、地下水、海水等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无论是自用还是对外销售,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企业生产的有“免税凭印”的军品征税问题对军工系统的企业生产的有“免税凭印”的军品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对军工系统之外的企业生产的军品除财税字[1994]011号文件规定以外,应按规定征税。

  四、其他规定

     (一)关于销货折扣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纳税人采取集中折扣方式(不按每批、次货物折扣,而是按货物的销售条件、数量和其他条件等集中予以折扣)销售货物的,其税务处理应按销货折让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计算机软件产品征税问题

     1、按现行政策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

  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2、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产品范畴。但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不属于电子出版物。具体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0]168号)规定执行。

  3、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等记证书。

  4、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33号)各项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以后,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凡应征收增值税而未征增值税或征收了营业税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作税款补、退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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