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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油沥青改性剂和石英砂两种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8]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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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油沥青改性剂和石英砂两种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广国税发[2007]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石油沥青改性剂是以天然岩沥青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工业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石英砂是从石英砂岩矿中采选出来的产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022号)中规定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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