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征税问题的请示》(湘国税函[1998]254号)收悉。关于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销售电视剧播放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南光前影视制作社将制作的电视剧转让给电视台播映,并法规播放的时限和次数,这一行为属于转让著作使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法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项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