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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西宁市城南新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批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07-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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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南新区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请示》(宁地税政[2006]338号)、《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政策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地税政[2006]34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政策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所引用的《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税收政策中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青地税政一字[2001]125号)文件中“对2000年以来省政府新批准设立的城镇暂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规定,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制定的政策。城南新区从建设定位到现在的建设规模都不属于“小城镇建设”范畴,鉴于其城区建设已初具规模。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5%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待《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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