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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67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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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要求对有关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的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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