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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吉化公司派总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吉地税个所字[1998]27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9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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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吉化公司派息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对个人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考虑到我省目前资金紧张的实际,省里统一规定对职工集资、入股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可暂扣除银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银行同期存款储蓄利率是指派发利息、股息、红利当期银行执行的利率。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吉化公司可继续给予扣除银行同期利率的照顾,扣除利率应按1998年7月1日银行规定的利率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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