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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发[1998]220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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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近几年来,我省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得收入不主动申报纳税,税源难以监控等的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有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所得,如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凡在我省支付劳务报酬项目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在支付个人劳务报酬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三、凡聘用外单位人员,支付从事劳务报酬所得时均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四、对劳务报酬所得按下列办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一)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2000元的(含2000元),按5%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二)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含400 0元),按减除费用800元后依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三)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的费用后依照2 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按16%的征收率全额计税)。

  应税所得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五、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所得予以扣缴,并按有关规定开据“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应于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六、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款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帐核实的基础上,依法追究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应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次月七日内,自行到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的;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三)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八、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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