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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矿产部关于对用矿泉水酿造啤酒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复函
地函[1996]67号
地质矿产部  199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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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乡啤酒厂:

  湘函(97)001号文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2.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开采矿泉水应按照规定的费率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3.你厂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如确有困难,可按国务院150号令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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