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你局应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40℃(含40℃)以上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地热资源的温度、用途和开采量按月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如下:(略)
注:特殊行业指洗浴、温泉娱乐保健、矿泉水生产等
三、对同一地热井、不同用途的,由地热开采单位或个人分别安装计量设施,并按照上述相应收费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不能分别计量的,按相关用途中的最高标准收取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要切实加强对地热井开采量、回灌量的计量管理,明确收费责任制。
五、收取的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须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收缴办法按市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规定执行。
六、按照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须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做到亮证收费,使用市财政局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请你局接到通知后到市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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