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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文化活动场所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1]1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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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接《关于请省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支持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议》(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43号建议),经研究决定,为支持我省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我省文化活动场所的税收政策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活动场所是指纳入各级文化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省、市、县(区)、乡镇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总工会系统所属的工人文化宫、工人俱乐部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

  二、   三、 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闽地税发[2009]170号  

     四、对于新办的独立核算的文化活动场所,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五、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活动场所或由主管工会拨付或差额补贴工会经费的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的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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