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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长地税流字[2000]109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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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一、对游泳馆(场所)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单纯设有游泳设施的游泳馆(场所)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同时设有营业税其它税目内容规定的服务项目的,如餐饮、游艺、娱乐等应分别核算各自收入额,按所属税目分别征收营业税。对不能准确确定各种项目收入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将资金贷给下属单位使用,对其收取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该业务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将自有资金贷给其它单位(含下属单位,且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使用,对其收取的各种名目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收入均应征收营业税。
 
  2、纳税人将从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贷给其它单位(含下属单位,且不论是否独立核算)使用,只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其它单位(舍下属单位,且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收取用于归还借款单位利息的,不征收营业税。如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其它单位。(含下属单位,且不论是否独立核算)收取利息,应对其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三、对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向顾客销售的烟、茶、食品、饮料等是否征收营业税?
 
  对餐饮娱乐服务场所在向顾客提供服务的同时销售烟、茶、食品、饮料等,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将房屋(场地)对外出租收取租赁费的同时又收取的其他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将房屋(场地)对外出租,在收取租赁费的同时又收取其他费用(如水费、电费、采暖费等),对其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并入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
 
  五、广告公司按客户要求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加工具有广告性质的灯箱等物品所支付的费用可否从营业收入中扣除?
 
  广告公司按客户的要求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加工具有广告性质的灯箱等物品所支付的费用不能在营业收入中扣除。
 
  六、对纳税人购买企业(公司)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可比照存款利息收入暂不征收营业税。
 
  七、对广告代理公司为承办客户广告业务通过电视台、电台、路牌、报刊、杂志、交通工具等所有媒体和载体发布所支付的费用在征税时是否可按广告代理业中的广告发布费予以扣除?
 
  对广告代理公司这部分支出如果有合法票据的可以按广告代理业营业额中规定的支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予以扣除。
 
  八、对网吧、健身俱乐部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网吧、健身俱乐部取得的收入暂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九、对宾馆以低于正常的宿费价格在一定期间内包租客房取得的收入应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包租者单纯为了住宿,对宾馆应按“旅店业”征收营业税,对包租者利用包租的房间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十、对钓鱼场所取得的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对单独从事钓鱼活动的场所取得的收入可按“文化体育业”征税。
 
  对餐饮娱乐服务等场所附设钓鱼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分别按适用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对旅游公司从事旅游业务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食、宿、交通费用可否在计税收入中给予扣除?
 
  对旅游公司从事旅游业务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支付的食、宿、交通费用在征税时不能按为旅游者支付的费用在计税收入中给予扣除。
 
  十二、对动物检疫站收取的动物检疫费、肉品检疫费是否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各单(第二批)第308项对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费不征收营业税是指农业部门收取的动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捡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97号)对动物检疫站对宰杀后的动物肉品进行检验鉴定而收取的检疫费应当征业营业税。
 
  十三、出租汽车公司或其它经营汽车出租业务的单位,筹资购车后将汽车作价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以下统称司机),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先收回购车款,收足购车款后再收管理费等,合同到期后车辆所有权归司机,但车辆牌照、营运证等仍归公司所有,并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它法律责任,对该项业务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流字[1999)113号)之规定,无论供车单位和司机如何签定合同,收取的费用名目如何,只要符合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的供车行为,对供车单位收取的各种名目的购车款、承包费、管理费、租金、代收款等均应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本规定自1999年6月lB起执行,此前对企业已按《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吉地税流字[1995)606号),文件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或虽如实申报但未入库的欠税,仍按原规定执行,对企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的,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偷漏税按(吉地税流字[1999)11 3号)文件执行。
 
  十四、如何确定房地产企业以空置商品住房抵顶施工企业工程款等债务业务中空置商品房的销售时间?
 
  房地产企业以空置商品住房抵顶施工企业工程款业务中,经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双方签字同意, 以房产抵顶工程款,房地产企业作销售处理,房屋出售后售房款归施工企业,并由房地产企业开出售房发票,施工企业给房地产企业开回施工发票,在该项业务中应以房地产企业开出售房发票的时间为空置商品房的销售时间。
 
  十五、对按揭贷款购房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按揭贷款购房业务的主要内容是购房者首先付给房地产商一定比例的购房款,余款以房屋作抵押向银行贷款偿还房地产企业,然后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银行贷款。
 
  该业务根据房地产企业和银行按揭业务协议不同而有所区别,一是先付的款项房地产企业作预收处理,银行贷款到企业帐后同样作预收处理,款齐后开出发票,月终转收入;二是预付款部分房地产企业作预收款处理,并同时按全额开出发票,余款在“应收帐款”科目中核算。
 
  对第一种情况月终对预收款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对第二种情况余款企业虽未收到,但根据发票开出应对其全额征收营业税。
 
  十六、对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作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对物业管理企业超出上述范围以外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十七、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免征营业税?
 
  (一)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吉林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令)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发(2000)4号)的规定,对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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