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站内搜索: 近期热点关键字: 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财经法规 - 地方税收法规 - 营业税 -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桂地税函[2000]2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8-7
【打印】【关闭】
 柳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林业企业收取的更改基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柳地地税报[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第三条规定,对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名单,因此,对林业部门收取的更改基金应全额(包括上交部分)征收营业税。
 


| | | |

咨询电话:010-51265999 东审版权所有 ©199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