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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
合科[2008]50号
安徽省合肥市科学技术局、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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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规定,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现将《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税局、安徽省地税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科策[2008]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对象:除省直属企业外的在肥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二、报送材料要求:

  1、研究开发项目有效时间为2006年2月9日以后的;

  2、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计划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开发费用预算决算、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以及项目阶段性成果,如检测报告、专利、标准等;

  3、项目材料一式三份(每份装订成册),其中一份为原件。

  三、报送时间及部门:

  1、受理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

  2、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政策法规处(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大楼B座0720室)。电子版发至fgc@hfst.gov.cn.

  附件:1、研究开发项目审核意见;

  2、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3、研究开发费用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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