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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
鹤政发〔2007〕38号
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  200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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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十四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鹤岗市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鹤岗市土地年租金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理,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国有土地上从事下列活动的,除符合规划需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均属于土地年租金收取范围:

  (一)在行政划拨土地上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用地;土地使用权出租的,包括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和因出租地上建筑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二)临时改变原国有划拨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范围,用于生产、仓储、经营性活动的。

  (三)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房产类(住宅)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四)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五)采煤沉陷区工业用地。

  (六)其它按规定应缴纳土地年租金的。

  土地年租金的收取对象为发生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置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年租金按年度征收。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为依据,核算出应分摊面积;因房屋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的房屋建筑面积作为依据,核算出应分摊面积。并用楼层修正系数加以调整。

  计算公式:土地年租金=单位面积年租金×应分摊面积×楼层修正系数

  分摊面积=商服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商服总建筑面积 

  第四条 年租金的减免范围:

  (一)残疾人和低保户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半征收。

  (二)福利性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利用自有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核准后土地年租金减免年租金的百分之四十。

  (三)政府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及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年租金实行一事一议。

  (四)采煤沉陷区工业用地年租金按同等级土地年租金的百分之三十收取。

  第五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个人,持街道、居委会、劳动保障、民政、招商等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和核准意见,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由国土资源分局初审后,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为征缴的管理部门,土地年租金由市财政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市国土资源局为代征机关,负责土地年租金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 实施先交费后用地的原则。土地年租金年初由国土资源部门计算通知征收,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关资料,向区、乡(镇)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年租金的缴纳手续。

  第八条 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继续执行2005年公布的标准。

  第九条 不按时缴纳土地年租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土地年租金缴纳人对国土资源部门的征收行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土地年租金减免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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