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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娱乐项目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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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函[2002]76号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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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福州、漳州等地基层局反映,在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过程中,存在部分娱乐项目未列入“娱乐业”税目的征税范围,以及对一般性茶馆适用何税率问题,要求省局予以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文规定“‘娱乐业’税目的范围,应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扩大。”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我省一些公园及游艺游乐场所提供的过山车、碰碰车、激流探险、海盗船、旱地雪橇、漂流等未列举的部分娱乐项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茶馆仅为顾客提供饮茶服务,未提供娱乐业应税行为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饮食业”税目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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