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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性减免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1]31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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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征管法》,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进一步加强“减免税”管理,规范“减免税”程序,严格审批手续,现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性减免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必附材料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上报减免税审批的程序由于原有对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政策性减免实行年内先行缓税、年末汇总审批的操作办法,已不符合新《征管法》对于延期纳税审批权限和时效的有关规定。因此,市局决定对享受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性减免的纳税人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对当期应纳税额按规定征收入库,待年末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审查相关资料原件后,逐户报市局审批;市局审批后各局再按批准金额协助完成退税手续。同时,也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初审后按月向市局报送《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政策性减免税内部预审表》(表见附件),先行预批;于年度终结时,再逐户将完整资料报市局汇总审批结算。

  二、上报减免税审批应附的资料

  (一)销售空置商品房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企业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计划部门对开发项目的批复复印件;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 );5、房屋销售分合同一览表(买方名称、销售面积、销售金额、减免营业税税额等项目的明细及合计);6、完整的房屋销售合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及经办人、负责人盖章 )和相应的不动产销售发票复印件;7、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安置下岗失业职工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企业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重庆市企业招用下岗和失业职工花名册;4、区县级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出具的《重庆市企业使用下岗职工情况证明》;5、有效、完整并标明就业去向的《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或《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破产企业的职工下岗证明)等复印件;6、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有效证明材料;7、企业与下岗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复印件;8、企业两月工资表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任选);9、企业当年会计年报;10、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技术开发转让项目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纳税人或授权人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外经贸部门(涉外合同)的认定证明文件(重庆市技术合同卖方登记证明);4、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原件或复印件;5、技术转让开发的发票复印件;6、技术转让开发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复印件;7、技术合同汇总一览表;8、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扩大对外劳务合作规模的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境外劳务人员接收单位签定的劳务输出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单位与外派劳务人员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民政福利企业的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企业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4、“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使用分配表、残疾职工名册);5、“四残”人员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6、企业生产人员总人数的有效证明;7、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8、企业会计年报;9、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六)校办企业的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企业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校办企业证书》4、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会计年报。

  (七)促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企业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高教系统的住宿服务统一收费标准;4、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5、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6、企业会计年报。

  (八)支持国有企业以地换地迁建的减免税:1、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的减免税请示(含税务所的初审意见);2、企业的减免税书面申请(注明企业财务负责人和联系电话);3、土地转让合同和发票复印件;4、土地购买合同和发票复印件;5、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实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证明材料;6、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7、计划部门(或国土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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