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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关于对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有关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沪税流便[2001]13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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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分局,市财税分局:

  近接有关分局来电,要求对本市物业管理单位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予以明确。

  经研究,对物业管理单位向居民收取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暂按下列规定征收营业税:

  一、对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市房地局、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住宅电梯、水泵运行费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向居民收取,并实行单独核算,按实列支的,可视同代收代付费用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未按市房地局、市物价局规定的收费管理办法和价格收取和管理,或并入物业管理管理费收入一并收取的,应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三、本《通知》下发后,对原已征收的部分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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