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丽、西青、津南、开发区地税分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调整为20%。税率调整后,我市现有高尔夫球场在交纳营业税问题上存在差异,为公平税负,扶持我市高尔夫球运动的健康发展,现对我市高尔夫球场取得的各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各球场取得的与高尔夫球运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即:果岭费、球童费、会员费(含押金)、年费(月费)、练习场收入,按照“娱乐业”20%税率计征营业税。
2.各球场取得的餐饮、住宿、洗浴、租赁以及会员卡更名(转让)手续费等服务性收入,按照“服务业”5%税率计征营业税。
3.各球场对上述各项收入应分别核算,按照不同税目税率申报交纳营业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4.本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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